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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人薪发[1992]16号文颁布时间:1992-01-01

     1992年1月1日 人薪发[1992]16号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 [1991]74号)和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对部分不享受工 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 国家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 究馆馆员,民族人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原则的办法   (一)现本人生活费在一百元(含一百元)以下的,增加二十五;一百元以上至 一百五十元(含一百五十元)的,增加三十元;一百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含二百 元)的,增加三十五元;二百元以上至二百五十元(含二百五十元)的,增加四十元; 二百五十元以上至三百元(含三百元),增加五十元;三百元以上的增加六十元。   (二)、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算起。   (三)、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其他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参照本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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