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1号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人发[1997]121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
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 (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别调整为每
人每天3.5元、3元、2.5元。
? (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
? 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
? (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
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
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
?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
? 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扬的;
? 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
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
? (二)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现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情况,分别享
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贴。
?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
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 三、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不发。工作岗
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 四、此项津贴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按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和保健
津贴同时取消。
? 五、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列“补助工资-特殊岗位津
贴”科目。
? 六、实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84)城环字第351号文件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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