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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1号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人发[1997]121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 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 (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别调整为每 人每天3.5元、3元、2.5元。 ? (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 ? 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 ? (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 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 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 ?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 ? 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扬的; ? 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 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 ? (二)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现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情况,分别享 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贴。 ?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 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 三、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不发。工作岗 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 四、此项津贴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按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和保健 津贴同时取消。 ? 五、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列“补助工资-特殊岗位津 贴”科目。 ? 六、实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84)城环字第351号文件规定 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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