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总政治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人薪[1986]65号颁布时间:1986-06-26
1986年6月26日 劳人薪[1986]65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
13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国
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不同类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地区工资类别的
标准计发。
二、在确定1985年7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国
发[1985]135号文件和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套。改
套后的工资额是多少就实发多少,不受增资数额的限制。
三、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中,原在部队担任行政职务的技术
干部,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在部队领取工资的类别予以改套,即在军队领取技术等级
工资的以技术等级改套,领取行政职务工资的以行政职务改套。
四、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安全机关
任干警的,分配到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任干警的,分配到各级法院、检察
院任法警的,他们转业后的职务工资,按军队级别和职务,执行相对应同级别、同职
务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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