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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劳薪字[1991]3号颁布时间:1991-01-09

     1991年1月9日 劳薪字[1991]3号 人事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 24号)下发后,不少地区、部门询问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 标准如何确定。经研究,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 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被 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前,先按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分 别定为125元和132元(六类工资区),在被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后, 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标准工资,但均不应低于上述标准工资。 二、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 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能执行第一条规定。如上述 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 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25元(六类工资区)计 发。 三、本通知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 其工资补发时间从分配到企业的时间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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