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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6]102号颁布时间:1986-11-11

     1986年11月11日 劳人薪[1986]102号 根据中央[1986]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 制后,其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干部、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移交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发 [1985]135号文件和劳人薪[1986]65号文件关于军队干部转业到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精神,根据本人原行政级别和军队职务,直接套改与公安干 警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198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北京、上海、天津市的区人民 武装部部长、政委为正县(处)长级;县、县级市、区人民武装部的部长、政委为副县 (处)长级(移交前任部长、政委继续留任的,保留原职级待遇),科长(室主任)为正科 (局)级,参谋、干事、助理员按副科(局)级、科员、办事员确定职务等级。不设科的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增设一至二名正科(局)级的参谋、干事、助理员。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干部的工资标准,按当地公安干警相应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二)。 今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的职务晋升和工资调整,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移交的志愿兵和被录用为工人的义务兵,根据有关 规定确定其工资等级。 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人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有关 规定执行。凡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工作的工人,由于环境比较艰苦,又有一定的危险 性,责任重大,为鼓励工人安心在仓库工作,原实行的补助津贴暂予保留。补助津贴 标准按工人本人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计发。调离仓库或离退休后停发。 此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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