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劳字[1988]42号颁布时间:1988-05-23
1988年5月23日 劳字[1988]42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5元生活补
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决定。
本通知内部掌握,不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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