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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国发[1988]23号颁布时间:1988-04-05

     1988年4月5日 国发[1988]23号 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 当补偿,决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 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只限于: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数量的牛羊肉)、大 路莱、鲜蛋和白糖四种。 为适应地区之间消费水平、食品结构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因地制宜,对上述品种作个别调整。计算补贴的定量标准,应按当地现行的定量供应 标准,没有实行定量供应的按当地中等收入户的月平均购买量掌握。 对城市居民凭证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仍按现行办法供应,不提高价格。经营 部门的亏损,继续由财政补贴。 大中城市对职工的补贴,原则上是把暗补改为明补。为避免地区之间的补贴标准 差距过大,各地确定的品种及定量,按人均购买值计算,要控制在当地中等收入户人 均消费支出额的20%—25%的范围之内。中等收入户人均月消费支出额在60元 以下的城市,可稍高于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对职工的补 贴标准,开始出台时,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10元,其他城市应当再低一些。 二、要合理确定计算补贴金额的基期价格。猪肉、食糖以暗补改明补前的价格为 准,大路菜、鸡蛋等有季节差价的食品,以1987年的同期价格为准。如同期价格 极不正常,可适当调整。对过去已经涨了价的,不能追算补贴。 三、各大中城市对职工的补贴金额标准,在开始实行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从主要副食品价格暗补改明补起向职工发放。以后根据当地主要 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为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他们 赡养的家属,原则上按198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 计入对职工的补贴金额中。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 在职干部职工对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战士伙食费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大中专学校 的在校学生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城镇优抚救济对象,也要适当考虑安排。 五、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 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对职工的补贴款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具体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事业单位尽可能从创收中解决,或解决 一部分,不足部分财政承担。行政机关、部队、大中专学生、城镇优抚救济对象等的 补贴款,属于中央单位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单位支付的,由地方财政 负担。 六、各级人民政府对主要副食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减少中间环 节,改善供应,平抑价格,加强对价格的指导和管理。食糖实行国家定价,大中城市 的猪肉和大路菜实行国家指导价。大中城市的蔬菜种植面积、生产安排、市场供应都 要加强计划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趁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机,随意涨价、 乱涨价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七、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提高,原则上相应取 消对国营经营单位的价格补贴。 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生猪 产区要建立保护养猪的调节基金。基金来源事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 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八、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给职工补贴,先在大中城市试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5月以 后出台。猪肉等暗补改明补的出台时间,要尽可能避开供应短缺的季节,减少对市场 物价的冲击。小城市和县城是否实行补贴,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消化能 力自行决定。 九、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是关系广大群 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 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而稳 妥地贯彻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 的理解和支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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