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劳人薪[1986]83号颁布时间:1986-11-12
1986年11月12日 劳人薪[1986]83号
地质矿产部:
你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请示》,国务院办公
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研办。我们研究的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
下:
一、野外地质勘探分队和普查分队(含分队)以下单位职工,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
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50元;勘探队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职工,在现行
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70元;大队部职工的现行野外工作
津贴标准,一般不再提高,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可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每人
每天最高不得超过0.20元。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在结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队或大队部工作期间,应即改按
分队或大队部的津贴标准执行;职工在病假、等待分配等停止工作期间,不发给全部
野外工作津贴,只发给补偿本人在野外生活多开支的那部分津贴。
三、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所需的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国家不
追加预算拨款。
四、调整后的地质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
部制定,并送我们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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