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邮电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人薪[1986]98号颁布时间:1986-11-05
1986年11月5日 劳人薪[1986]98号
邮电部:
你部[1986]邮部字4号、475号文收悉。关于提高邮电企业外勤人员津
贴标准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乡邮员、驻段线务员、城市投递员、市内线务员、汽车押运员、火车押
运员等六种邮电外勤人员适当调整外勤津贴标准。
二、邮电外勤人员津贴地区分类划分办法,按财政部[1985]财文字第
613号文规定的差旅费地区分类划分办法执行,每人每天的津贴标准调整为:
乡邮员:一类地区中平原0.80元,半山区0.90元,山区1.00元;二
类地区中平原1.00元,半山区1.10元,山区1.20元;三类地区1.70
元。
驻段线务员:一类地区中平原0.40元,半山区0.50元,山区0.60元,
二类地区中平原0.50元,半山区0.60元,山区0.70元;三类地区
0.80元。
城市投递员、市内线务员:一类地区中省会以上城市0.60元,省辖市和地区
0.50元,县城0.40元;二类地区中省会以上城市0.80元,省辖市和地区
0.60元,县城0.50元;三类地区1.10元。
火车押运员:省内1.60元,跨省1.80元。(以上各类人员均按实际出勤
日计发)。
汽车押运员(含驾驶员):平原地区100公里以内为1.00元,每超过1公里
加发0.012元;山区100公里以内为1.20元,每超过1公里加发0.014
元。
三、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从1986年11月1日起执行,按统一标准增加的开
支可计入成本。有的省市现行津贴标准高于上述新定统一标准的,均改按统一标准执
行。改过来确有困难的,其超出统一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成本,由企业在奖励基金中
列支,计入奖金发放总额,照章纳税。
四、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部门,会同当
地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并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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