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对冶金工业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人薪[1986]110号颁布时间:1986-12-22
1986年12月22日 劳人薪[1986]110号
冶金工业部:
你部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研
究并请示国务院批准,同意你部黄金总公司二十三个直属金矿继续试行每两黄金工资
含量包干办法。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关于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核定问题,原则上应以1985年实际产量和统计年
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工资总额中的不合理部分,适当增加1986年正常增
资部分进行计算。根据上述原则,核定你部黄金总公司二十三个直属金矿1986年
每两黄金工资总含量为137.94元(每克黄金工资总含量为4.414元)。你部
可在上述含量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核定各金矿的工资含量。
2.黄金矿山实行每两(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除了以产量为挂钩指标外,
还要建立辅助考核指标,如上缴税利、成本、正常采掘、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
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
3.试行每两(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
好内部工资分配。但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4.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
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同时核定调节税率,这部分调节税是奖
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企业缴纳奖金税仍按国发[1985]86号《国
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除矿山采掘工人免缴奖金税外,其余人员按奖金
税办法缴纳奖金税。
5.你部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
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6.地方所属金矿是否试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果试行,
试点方案、实施办法、每两黄金工资含量的核定和辅助指标的考核,须按上述原则从
严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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