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429号颁布时间:1993-12-22
1993年12月22日 劳部发[1993]429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集团公司《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请示》(华能集人字
[1993]298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
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华
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执行中还
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少数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
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0157万人,其中:精煤公司
9612人,大连华能化工厂390人,常州华能精细铸造厂155人,按人均日津
贴标准1.1元计算,每月共核增增资指标28.49万元,其中:精煤公司增资指
标26.96万元,大连华能化工厂增资指标1.09万元,常州华能精细铸造厂增
资指标0.44万元。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
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列入成本。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集团公司统筹安排。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
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
结合起来。
五、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
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