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部发[1995]140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劳部发[1995]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
85号) 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3〕
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 (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人民保险公司) 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
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
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等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
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
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
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