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三)
残联办字[1996]第25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残联办字[1996]第25号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残
疾人脱贫致富。
--在国家发展小城镇规划的实施中,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6.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把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做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配合、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帮助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安排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
--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帮助解决困难、
疏通渠道。
7.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制定相应实
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制
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城镇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普查登记。
2.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试点。
3.1998年,全国所有的市(含县级市)都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5.劳动部、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于1998年对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
中期评估;2000年,进行检查、总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