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一)
残联办字[1996]第25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残联办字[1996]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为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
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八五"期
间经过努力,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为进一步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
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扶
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使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
--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继续扶持和稳定福利企业,加强管理,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环境改善,残疾人就业岗位
趋于合理。
--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地组织、培训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各省、市、县都要建立、
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明确其性质、职责、编制和经费来源。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同级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
导;事业编制,经费原则上实行差额补贴;财政给予必要的开办费,有关部门予以支
持。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
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
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2.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
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
例。
--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支持残疾人按比
例就业,各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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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