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20号颁布时间:2000-02-23
2000年2月23日 人发〔2000〕20号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
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
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
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
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
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
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
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
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
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
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
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
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
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
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
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
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
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
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