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4号颁布时间:2005-05-23

     2005年5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4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眼镜等7类产品(见附件)的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