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贯彻《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务[1995]288号颁布时间:1995-11-01
1995年11月1日 国检务[1995]288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各局反映《种类表》商品漏验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各地商检机构对外商
投资企业及来料加工等特殊贸易的商检管理做法不一致。为认真贯彻《商检法》和
《实施条例》,加强检验把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商检管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国家局在调整《种类表》同时,与海关总署等部门就《种类表》商品的监管等问题进
行协商,并与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检务联(1995)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个文件对进一步做
好商检工作,加强商检机构与当地海关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检机构要认真贯彻
执行。现就贯彻《通知》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通知》明确了对《种类表》商品的检验、监管程序及实施法定检验所涉及
的企业性质、贸易方式等问题。各地商检机构要加强《商检法》和《种类表》的宣传,
采取措施,完善和规范表内商品的检验,减少和杜绝漏报验,加强检验把关,落实
《种类表》商品的检验。
二、《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等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等问题已做出规定。各地商检机构在按此规定的同时,应注意根据企业管理现状、进
出口商品质量等具体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积极开展共验和认可检验,在保证进出口商
品质量前提下,简化手续,方便进出口,并注意向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方面做好说明
解释工作,使其依法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报验。
三、各地商检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海关的协调配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贸易
方式进出口商品的监督问题应主动与当地海关协商,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
效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落实。对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抽取成件样品检验应执行
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出具“商检抽样明细单”,以便海关进行备案、核销。
四、随文印发“商品抽样明细单”样式(见附件)。该单一式三联,分别由商检
机构备案、交企业作为取回验余样品凭证和由企业交主管海关备案。“商检抽样明细
表”由各垆中商检局印制。
附件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