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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82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国检检[1996]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附件: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提高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国家 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 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全国出 口水产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水产品检验和出证工作。   第五条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商检机构注册,一切出口水产品必须产自商检 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并须实施检验。出口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 口。   第六条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 (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   第二章检验依据   第七条进口国卫生当局对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进口国的规定检 验。   第八条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出口水产品质量有具体约定的,按对外贸易合 同(信用证)的约定检验。   第九条进口国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水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没有规定 的,按国家水产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检验方式   第十条出口水产品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或易地检验。   产地检验可根据情况采用出口预验或出口检验做法;产地商检矾构为方便外贸, 便于出口水产品及时出运,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前,参照出口检验标准,对出口水产品 进行预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结果单。预验不全或漏验的项目在出口检验 时须补验。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运到口岸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出口前查 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放行。   产地、口岸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重大问题协商解决,口岸商检机构口岸查验中 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出口水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查验。   第十二条海上集运的冰鲜鱼和远洋捕捞船加工的在海上直接销往国外的水产品, 由经商检机构考核认可的船方检验员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经营公司凭认可检验员 签发的检验结果单传真件,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经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商检机构定期对认可的船方检验员进行审查考核,经审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 认可检验员资格。   第四章检验程序   第十三条出口水产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和外 贸公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受理报验。   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受理报验。   第十四条出口水产品抽样应按上中下、左右、前后不同部位抽取有代表性样品。   (一)感官检验抽样   以报验批为检验批,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抽样方法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或合 同(信用证)规定的方法抽样,进口国对抽样方法没作具体规定的按《出口水产品检 验抽样方案》(附件1)抽样。   (二)微生物检验抽样   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5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克。   (三)化学检验抽样   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3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   第十五条出口水产品检验由商检机构按SN标准或有关方法标准检验。   (一)感官检验   块冻水产品必须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解冻,单 体冻结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取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 SN标准进行。解冻后按SN标准逐项检验,活品、冰鲜品、干制品等其他水产品按 有关方法检验。   (二)微生物检验   按SN标准进行检验。   (三)理化检验   按SN标准和有关方法进行检验。   (四)贝类毒素检验   按《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五)重量检验,   按 SN/T0377-1995标准检验。   (六)食品标签检验   按《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执行。   (七)包装标志检验   按SN标准和《出口商品批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不合格产品可以返工整理的,由经营单位返工整理后,随附《不合格通 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报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难返工整理,由商检 机构实施封识管理,跟踪处理,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复验按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   第五章签证放行   第十七条产地预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签发《检验合格结果单》,出口检验凭《检 验合格结果单》或经检验合格,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检验不合格的,签 发《不合格通知单人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经查 验合格,签发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查验不合格的,出具《不 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具,进口 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没有要求的,按《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办法》出具。   第十九条商检证单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发。   签发商检证单要认真审核证单质量,出口国别、合同(信用证)、检验原始记录 及微生物、理化检测报告,做到严格把关。   出具卫生证、健康证须经微生物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检验有效期   出口水产品检验有效期从签证之日起,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为二天,水冻水产 品为六个月,干冻、单冻水产品为四个月,干制、腌制水产品为六个月,超过检验有 效期的需重新报验,且只限一次。   第六章检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出口水产品的检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熟悉 水产品的生态特性和出口水产品的加工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商检法规,身体 健康。   出口水产品的主任检验员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在出口水产品检验 工作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确因工作需要担任主任检验员的,需经 上一级商检机构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厂,监督工厂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 理,宣传商检法律、法规,通报国内外有关质量信息。对工厂未按卫生要求和质量标 准组织生产,应签发监管通知单,予以指正,发现严重问题,应报请商检机构领导同 意,停止接受其报验,吊销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和注册编号。   第二十三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必须仔细审核单证,亲自抽样,严格按标准检验, 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按要求出证。   第二十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情况对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和主任检验员进行培训和 考核。各直属商检局对检验员应根据《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对检 验管理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经考试或考核及(合)格者,取得《检 验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执行检验和监管任务。考试或考核不及(合)格的,不 准独立执行检验任务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检机构应按国家商检局《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 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厂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第二十六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滥用联权,构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玩忽职守, 延误春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统计与质量分析   第二十七条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须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结果准确、字迹清楚,各种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各直属商检局每年年终应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并写出质量分析和报表, 于次年一月底上报国家商检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商检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同 时废止。 附件:1.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2.出口水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表    3.出口水产品输往国别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单元包装净重等于或少于1kg 批量 样品量 400或以下 6 4801~24000 13 24001~48000 21 48001~84000 29 84001~144000 48 144001~240000 84 24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1kg,但不超过4.5kg 批量样品量 2400或以下 6 2401~15000 13 45001~24000 21 24001~42000 29 42001~72000 48 72001~卫20000 84 12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4.5kg 批 量 样品量 600或以上 6 601~2000 13 2001~7200 21 7201~15000 29 15001~24000 48 24001~42000 84 42001以上 12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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