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检检联[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2-08
1998年2月8日 国检检联[1998]26号
各地区商检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
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精神,保护
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就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1)内的旧机电产品,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国家特殊需要进口的除外。
二、凡被批准可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
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
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
“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
监装等条款。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或收货人)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
或协议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复印件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
构登记。
对于合同中约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的,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
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装。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之前,进口单位(或收货人)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
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正本以及有关外贸单据向到货口岸商检机构申请《1日机电
产品进口备案书)(见附件2)。
口岸商检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出具加盖有“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旧机电产
品进口备案书》(第一联),并及时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二联)传递给
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通关之后,进口单位(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
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报验。未报经检验的,
不准销售、安装和使用。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有关规
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第一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汽车 6.空调器
2.摩托车 7.空调器压缩机
3.摩托车发动机 8.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4.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 9.显像管
5.电冰箱压缩机
(注:上述9种产品自1990年5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i午可证者不准进
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家用电动洗衣机 11.液体加热器类
2,真空吸尘器 12.录像机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13.音响设备
4.电热水器 14.个人计算机
5.电烤箱类 15.显示器
6.微波炉 16.开关电源
7.电饭锅 17.打印机
8.电贸斗 18.电动工具
9.电灶类 19.低压电器
10.电动食品加工机 20.电焊机
(注:上述20类产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
进入中国市场。)
21.电信终端产品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31.汽车用安全玻璃
23.火灾报警设备 32.汽车轮胎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33.摩托车轮胎
25.血液透析装置 34.汽车安全带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35.锅炉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36.移动式压力容器
28.心电图机 37.固定式压力容器
29.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注:上述18类产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
进入中国市场。)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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