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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颁布时间:2000-03-2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为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 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 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 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 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 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 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 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 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的部 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 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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