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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邮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三定”方案精神,1998年全国邮电行业进行 了邮政、电信分营工作,现就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 邮政局以下邮政通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邮电分营前已经进行邮电企业登记注册的, 此次分立后的邮政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登记办理,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考虑到电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邮政企业登记后,原有的“××邮政电 信局”营业执照及其名称暂不变动,由原邮电管理局(电信)继续使用。   三、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省以下邮政通信企业经营活动的批准或授权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四、邮政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 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邮政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 的规定办理。   五、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邮电 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 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登记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前 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各邮政通信企业营业登记工作,原则上于1 999年底前完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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