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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7号颁布时间:1999-01-19

     1999年1月19日 工商企字[1999]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 新设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一栏予以空缺;变更企业名称的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也不再核准和打印。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文名称的,除变更 企业名称或企业申请取消外文名称外,暂予保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有外文名称的,应一律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纠正。   三、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技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 译成相应外国文字,即可使用。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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