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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颁布时间:2001-08-16

     2001年8月16日 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企字[2001]135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4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验资证明是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并向公司登记 机关提交的反映公司的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其中的“附件” 是指“验资报告”的附件。为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财政部于1995年12月25日发 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 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 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财政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 主管部门,其《公告》发布时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发布之后,会计师事 务所理应执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附件”,既可依据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提交,也可依据财政部的《公告》提交,只要按《规定》或者 《公告》的规定提交了“附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都应对提交的“附件”予以认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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