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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号颁布时间:2001-01-01

     工商企字[2001]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与解放军审计署协商,现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军队审计 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单位新设审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已经设立的审计(会计)事务所须经 解放军审计署批准后,方能办理重新登记。 二、军队审计事务所办理登记时,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军队审计事务所由军队有关单位投资设立,可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改制为 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四、军队审计事务所只办理军队内部审计业务,其经营范围按《注册会计师法》 核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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