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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事。届时,将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 “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局申报注册。现就该 标志保护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注册。   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主要用于举办的香港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和有关 的纪念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该标志图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 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将与该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 活动。   三、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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