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集中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标[ 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31
2000年8月31日 商标[ 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从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到目前为止,已核准注册了35个单位
的120件证明商标。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反映,证明商标被侵权的情况比较严重。为有力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证明商标专用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局决定
于今年9、10、11三个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证明商标是指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
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
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保护证明商标专用权对于保证产品质量,
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创立知名品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保护证明商标也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必然要求。
因此,要提高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的认识,并将这项工作纳入今年下半
年继续深入开展“两整顿”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分管局长负责,精心组织,妥善
安排,切实抓出成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
订本辖区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9月底前上报我局。本辖
区有已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注册人联系,摸清证明商
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规范注册人的行为;对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要积极组
织查处。
三、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
标的范畴,是一种重要的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的地名,
用于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特定质量或者其他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
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在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中,原产地名称所占比重比较大,
且区域内被侵权的现象比较集中。各地要根据原产地名称的特点,做好原产地名称的
保护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监管,坚决查处各种侵犯证明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依投诉被动保护与依职权主动查处相结合,
行政处理与教育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办。
五、对涉案地域比较广、被许可使用人涉及全国的证明商标被侵权案件,我局在
必要时将召开由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明商标注册人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进
行专项研究和统一部署。在集中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期间,我局将视情
况组织人员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
六、在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中,各地要注意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积极发
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商标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
七、各地在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
反映,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2月底前将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
专项保护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由我局汇总后予以通报。
附件:35家注册人的120件证明商标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