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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5]167号颁布时间:1995-10-27

     1995年10月27日 证监发字[199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 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 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这些问题给我 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 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 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 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 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 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 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一家期货经纪公司最多 只能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4.期货营业部具有专用通讯设施和设备。 5.期货营业部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 三、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审核程序为: 1.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期货营业部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地方期货监管 部门将初审意见及审核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 2.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期货监管部门通知复审 结果。 3.期货经纪公司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四、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需向地方期货监管部门申报下列材料 (一式 二份) : 1.填写中国证监会制作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表》(附件)。 2.《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期货营业部管理人员 (副经理以上) 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街道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国内期货交易所会员证明。 5.期货营业部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用通讯设施合同。 6.期货经纪公司上一年度经法定验资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经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的名称,一律用"××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字样,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六、本通过下发前已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规 范。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办理注 销登记。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期货兼营机构不得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期货兼营机构已设立 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办理 注销登记。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请各地期货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组织审核。申请设立期货营 业部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期货监管部门。 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3月31日前, 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中国证监会。附件: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表 附件: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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