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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32号颁布时间:1997-01-28

     1997年1月28日 工商个字[1997]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地区尤其是有的大中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 租、涂改营业执照,非法牟利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经多次整顿,但仍屡禁不止。为了 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决定对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一次查 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经营凭证,任 何人不得擅自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 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涂改登记事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营业执照的严肃 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证照从事欺诈活动提供 了便利,同时也给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 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这次查处行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周密组织,确保查处效果。 二、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部分群众和个体工商户 对这种违法行为认识不清,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要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营业执照的危害。各 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也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使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真 正提高认识,知法守法。同时,要鼓励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举 报。 三、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要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 长期或多次出租营业执照的,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对承租、受让、购买营 业执照的,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次查处工作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工 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和表扬在这次活动中执法严格、查处工作有 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查处工作不力的,要限期纠正;对姑息迁就甚至包庇 纵容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这次查处的时间安排在1997年上半年。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抓紧贯彻落实,并将查处的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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