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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境内企业违反规定在香港《苹果日报》、《明报》、《亚洲周刊》刊登广告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36号颁布时间:1997-05-21

     1997年5月21日 工商广字[1997]第136号 北京、上海市,广东、辽宁、湖南省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境内企业在国外(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发布广告的问题,国务院有关 部门和广告管理法规已有明确要求和规定。但近一时期,境内部分企业不依照有关规 定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香港发布广告,一些香港媒介 也不委托境内具有经营处商广告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就擅自承揽、发布境内企业产品 与服务广告。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严重干扰了境内广告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规范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行为,现责成你局对多次在《苹果日报》、《明报》 《亚洲周刊》 刊登广告的境内企业依照广告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于6月20日前 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境内企业在香港《苹果日报》、《明报》、《亚洲周刊》刊登广告的情况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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