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境内企业违反规定在香港《苹果日报》、《明报》、《亚洲周刊》刊登广告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36号颁布时间:1997-05-21
1997年5月21日 工商广字[1997]第136号
北京、上海市,广东、辽宁、湖南省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境内企业在国外(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发布广告的问题,国务院有关
部门和广告管理法规已有明确要求和规定。但近一时期,境内部分企业不依照有关规
定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香港发布广告,一些香港媒介
也不委托境内具有经营处商广告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就擅自承揽、发布境内企业产品
与服务广告。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严重干扰了境内广告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规范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行为,现责成你局对多次在《苹果日报》、《明报》
《亚洲周刊》 刊登广告的境内企业依照广告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于6月20日前
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境内企业在香港《苹果日报》、《明报》、《亚洲周刊》刊登广告的情况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