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32号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工商企字[1997]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围绕企业产权归属和经济性质引发的纠纷越
来越多,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往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经济性质
予以重新核定。在这方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司法机关、纪检机关,为维护
公有制经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了不少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登记把关作用。但
在登记注册以及对经济性质的重新认定工作中也存在定性不准、把关不严等问题,有
的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做好企业经济性质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企业经济性质的核定关系到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关系到企业改革的顺
利推进,也关系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工
作的政治意义,并从维护社会安定的高度,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可随意核定,以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资产受到损害,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把关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核定企业经济性
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法核定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 的规定开展工
作。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又要充分发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把关作用;既要严
格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考虑到企业设立的历史背景,保持国家政策
的连续性。
三、挂靠是造成企业财产关系混乱、产权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企业
经济性质的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属挂靠关
系的,其申请登记注册,一律不予办理;对已登记注册的,坚决予以纠正。对挂靠企
业可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接受挂靠企业可按《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能够明确投资关系的,可要
求企业重新提交登记注册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
四、企业的隶属关系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改变主管部门 (含主办单位,
下同) 应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转出与新的主管部
门同意接收的文件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主管部门与新主管部门签订的关于企业
财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等法律关系的协议书等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
还应提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文件。对于跨地区、跨部门变更国有企业隶
属关系的,应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
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94号) 的规定办理。因主管部
门改变引起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主管部门改变而
引起企业开业或终止的,应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因主管部门改变而引起企
业财产所有制性质变化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