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颁布时间:1997-05-07
1997年5月7日 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 (湘工
商法字[199 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
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