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颁布时间:1997-07-26
1997年7月26日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
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
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
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
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