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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110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工商公字[1997]第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仲裁体制改革,在重新印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 请将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条的条文,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 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有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条文已是上述意思表示的,予以保留,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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