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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颁布时间:1996-07-19

     1996年7月19日 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 (穗工商 [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除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其他派出机构不具有 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 授权履行职责。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 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此类派出机构也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 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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