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工商宣字[1996]第17号颁布时间:1996-01-11
1996年1月11日 工商宣字[1996]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
6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
分局后,执法权限不够明确。为此,我局向国务院作了专题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
务院办公厅已函复我局。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