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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颁布时间:1996-10-07

     1996年10月7日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 (津工商标 [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 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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