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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 (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 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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