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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6]9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对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 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非法所得的计算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 [1989]第336号)执行。 附件:《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 [1989]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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