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6]9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对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
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非法所得的计算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
[1989]第336号)执行。
附件:《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
[1989]第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