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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产字[1996]48号颁布时间:1996-09-18

     1996年9月18日 林产字[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黑 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几年来,全国的木片产业迅速发展,木片生产和出口作为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 妥善安置劳动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和林区社会的稳定,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自1995年以来,许多地区木片生产、经营 单位急剧增加,盲目发展,无证、照经营加工木片和违法收购木材、木片现象严重, 在一些地区诱发了滥砍乱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 加强林政管理,整治木片经营加工混乱现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 业经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 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木片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凡经营木片的单位和以木片为最终产品的生 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均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然后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经营。 二、认真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原有的木片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本面清理整顿,重新核 定经营资格。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此项工作要在 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强化对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木片生产纳 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业生产状况,坚持木片产量不超出资 源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木片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数 量及规模,严格对申请设立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核和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年检,对木片经营、加工单位进行 认真核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原料来源无保证,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产品质量 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要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 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 共同维护好木片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有关法规和林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以上请遵照执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检查组, 对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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