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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贯彻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工商报字 [1996]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求 职信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介绍活动,均属经纪行为,应受《经纪人管理办 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的调整。 二、凡进行经纪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例; 其从业人员应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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