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贯彻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工商报字
[1996]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求
职信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介绍活动,均属经纪行为,应受《经纪人管理办
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的调整。
二、凡进行经纪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例;
其从业人员应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