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颁布时间:1996-06-04
1996年6月4日 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
(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
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号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时不
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
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
定帮助认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9号(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