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1号颁布时间:1995-05-12
1995年5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1号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
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
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
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
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
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
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
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大达不成协议
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
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
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
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面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
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
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
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
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
《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
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
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
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
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
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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