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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颁布时间:2000-09-29

     2000年9月29日 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大工商发〔20 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 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 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 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 效期。为了便于管理上的衔接,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 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 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资质证的, 企业应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未申请变更登记或注 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或收到审批部门吊销或注销该企业许可证或资 质证通知的,应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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