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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颁布时间:1996-08-21

     1996年8月21日 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 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 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 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 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 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组装汽车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 准的车型、数量在1996年内完成全部生产销售工作,不得结转。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组装生产摩托 车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给该企业的机电产品《进口 配额证明》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签发给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及海关完税证明。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车架装车及发动机(含全套散件) 装车,均属非法拼装,由执法部门按照《通告》的要求予以没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海关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送省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检验部门出 具《没收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由公安部统一制发,一车一证)。对非法使用他 人注册商标的车辆,应当消除其商标标识。检验不合作的车辆,由没收单位拆解成零 部件后进行拍卖。 六、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执法部门方可按规定发 给《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证明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海关总署按系统审核发放,一车一证。工商、海关每季度将发放《证明书》的数量、 编号、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情况,按系统汇总后送公安部备案。 七、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当交由《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公发[1993]7号)指定的销售部门统一销售。 八、对没收处理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没收走私汽车、 摩托车证明书》、车辆检验部门出具的《没收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指定经 销部门的发票,核发牌证。对没有上述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并予以没收。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汽车车身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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