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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1号颁布时间:1995-05-12

  1995年5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 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 《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 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 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 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面标、证明商标, 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 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 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 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 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 字迹工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 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 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前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 证明文件。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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