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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第9号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工商个字[2000]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 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人独资 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 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是指县级市。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 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 独资企业。   三、《办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投资人 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颔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颔,以及采取实物、土 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 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 注明。   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以及投资人姓名,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个人独资企 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 投资人变化。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 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个 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 籍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 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核发新营业执 照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   五、个人独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 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 检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个人独资企业和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即年检报告 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通过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在其营 业执照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格式和年检标识样 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七、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 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办法》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 费以及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 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 99]1707号)执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严格执行《个人独资企业 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熟练掌握有关 法律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提高依法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水平,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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