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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依法开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决定于2000年1月 13日起,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 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规格为40cm×29cm,副 本规格为24cm×17cm,副本封皮规格为25cm×18cm。营业执照 正本、副本和副本封皮均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和防 伪标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副本 和副本封皮印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 如下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投资人姓名、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 执照”字样,副本和副本封皮印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字样。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如下登记事项: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 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 本中均载明注册号、发照机关和发照日期。执照副本中还印有“年度检验”及四 个贴花用方格。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   内蒙古、西藏、新疆自治区的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加印相应的 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制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由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 构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个人独资企 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为2;后6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 支机构登记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清样已委 托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制作,营业执照的质量标准和印制组织工作由个体 私营经济监管司另行通知。请各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个体 私营经济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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