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管理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评字〔1999〕380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财评字〔1999〕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 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精神,现对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是保证资产评估机构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社会 中介组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这项工作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工作。 所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财评字〔1999〕119号)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在人员、财务、职能、名 称四个方面与主办或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   二、脱钩改制的资产评估机构,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改制方 案和同意其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于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三、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 99〕119号)文件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并 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财政部《关于印 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规 定设立条件的,应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 准文件和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然 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改建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依照《合 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