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桥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1995]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1995]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吉林省外经局,湖南省招商局,
上海市外资委,厦门市外资局,哈尔滨市外资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管
理,我部决定自今年4季度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称批准证书),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新批准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
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1994年底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经检查合格,应于1995年12月
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特殊情况可延迟至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三、1995年1至9月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检查合格,应于1996
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四、自1996年7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
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为使新版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便于今后管理,现将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1、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正本交由企业保存,副本
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由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
等手续,存根留存审批机关。
2、“批准号”栏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
3、“批准日期”栏填写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4、“年 月 日”栏填写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即新发或换发批准证书的日
期。
5、“企业类型”栏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合资”、“合作”或“独资”。
6、“投资者名称”栏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注册地”栏相应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
区;“出资额”栏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
价的,需填写出资文件。
7、证书背面的“备注”栏主要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六、新版批准证书正面“批准证书”四字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字样的防伪标记,请各级审批机关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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