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1年继续实行出口商品贴息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1]129号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外经贸计财发[20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国家外汇 管理局各分局(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继续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商品实行贴息。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之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 核销日期为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继续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贴息。   二、贴息范围、条件、审批、资金预拨、清算方式、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办法 制定以及有关解释口径等内容,继续按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 《关于继续试行出口商品贴息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64号)以 及《关于1999年出口商品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 金函字第39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对2001年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贴息政策继续维持不变。具体操作办法 按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实行贴 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632号)规定执行。   四、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继续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免征规定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五、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贴息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出口 商品贴息资金利息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外函字[2000]34号)的要求, 不得隐匿、挪用贴息资金,违者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和外汇局要继续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贴 息工作抓紧好。要及时向出口企业兑现贴息资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严防出现骗息 的行为。   七、外经贸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出口商品贴息工作的 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和外汇局及时向外经贸部、财 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