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1年继续实行出口商品贴息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1]129号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外经贸计财发[20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国家外汇
管理局各分局(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继续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商品实行贴息。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之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
核销日期为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继续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贴息。
二、贴息范围、条件、审批、资金预拨、清算方式、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办法
制定以及有关解释口径等内容,继续按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
《关于继续试行出口商品贴息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64号)以
及《关于1999年出口商品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
金函字第39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对2001年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贴息政策继续维持不变。具体操作办法
按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实行贴
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632号)规定执行。
四、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继续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免征规定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五、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贴息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出口
商品贴息资金利息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外函字[2000]34号)的要求,
不得隐匿、挪用贴息资金,违者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和外汇局要继续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贴
息工作抓紧好。要及时向出口企业兑现贴息资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严防出现骗息
的行为。
七、外经贸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出口商品贴息工作的
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和外汇局及时向外经贸部、财
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3)